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900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石素萍、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萍,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245号原告:石素萍,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陈华,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石素萍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石素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素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1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8021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石素萍;送达费90元,由原告石素萍负担(已付)。审判员  温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