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石素萍、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萍,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245号原告:石素萍,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陈华,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石素萍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石素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素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1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8021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石素萍;送达费90元,由原告石素萍负担(已付)。审判员 温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