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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XX,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原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7号楼1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873906。法定代表人:杨道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原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7543XB。法定代表人:颜呈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莉容,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智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润荔审判员  陈孟琼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力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