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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49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煤炭坝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彭靖仪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