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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裔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5218-1。代表人:沈耀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裔成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裔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422.6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裔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余额较小未予扣划;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曼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