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9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木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5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向被告人赵某约购毒品并筹集毒资。次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丰台区万柳桥辅路路边,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可疑晶体物2包。经鉴定上述可疑晶体物均为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0.53克、0.47克。被告人赵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刘某、钟某、李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涉案毒品、毒资照片,微信截图,呈请隐匿身份侦查报告书、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呈请筹集资金报告书,称量笔录,抓获录像之文字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结合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海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