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穆九双、韩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穆九双,韩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41号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万通路66号。法定代表人:潘巍,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平,该单位法务部副部长。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变更诉讼请求、收集证据、财产保全。被告:穆九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韩龙,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穆九双、韩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文博—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