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锦汇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盘锦汇彩涂料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814号申请人: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平安街。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龙,男,该公司经营办主任。申请执行人:盘锦汇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平安街。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盘锦汇彩涂料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本院查明,2016年7月7日,盘锦汇彩涂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盘锦汇彩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晓 东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赵 光 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