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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恢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贤佑与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佑,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贤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被执行人: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法定代表人:陈璐。本院在执行张贤佑与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