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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唐召国与梁瑞花劳动争议2017民终507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瑞花,唐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民终5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瑞花,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少君,系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召国,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灿灿,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巧惠,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瑞花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唐召国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唐召国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梁瑞花、被上诉人唐召国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梁瑞花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召国支付20000元(由黄灿灿代收。付款方式:银行转账;账户名:黄灿灿;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新市支行),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因本案事实发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均已了结,各方均不得再就本案事实向对方主张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二、如梁瑞花未按上述条款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双方同意本案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十元,均由梁瑞花负担。以上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上述���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欣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