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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群与郑爽、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陈春林、马锐、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樊福云、刘飞飞、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群,郑爽,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陈春林,马锐,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樊福云,刘飞飞,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群,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爽,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林,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福云,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飞,女,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群因与被上诉人郑爽、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玉化工)、陈春林、马锐、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富公司)、樊福云、刘飞飞、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丰物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群,被上诉人郑爽、隆玉化工、陈春林、马锐、翔富公司、樊福云、刘飞飞、路丰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群上诉请求:确认三个公司高群是所有权人、独立股东、监管人、郑百成是继承人。案由:离婚确权之诉讼是混合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1、确认高群系隆玉化工所有权人、独立股东;2、确认高群系翔富公司所有权人、独立股东;3、确认高群系路丰物流所有权人、独立股东;4、确认长春市融创上城一期23栋107室,户主:高群,确认创业大街429—2栋3门1楼左13中,户主:高群,车库户主:高群;5、确认郑爽侵占隆玉化工所有权人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隆玉化工独立股东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隆玉化工夫妻共同经营利润;6、确认郑爽侵占翔富公司所有权人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翔富公司独立股东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翔富公司夫妻共同经营利润;7、确认郑爽侵占路丰物流所有权人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路丰物流独立股东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路丰物流夫妻共同经营利润;8、确认郑爽侵占长春市融创上城一期23栋107室,户主:高群的所有权,确认郑爽侵占创业大街429—2栋3门1楼左13中户主:高群的所有权;9、确认隆玉化工的资产范围,三个公司——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四套房子——融创上城一期23栋107室、一汽大众高层22栋4楼A2室、长久路新宇小区4栋501室、创业大街429-2中,17辆车——吉A739**、吉AB44**、吉AD74**、吉AA57**、吉AA35**、吉AA41**、吉AA34**、吉A18**、吉A19**、吉A15**、吉A24**、吉A27**、吉A30**、吉AD23**、吉AD25**、吉ALS9**奥迪、吉AJ91**宝来;10、确认郑爽和郑某1对高群实行家庭暴力;11、确认郑爽和郑某1具有重婚行为;12、郑某2(儿子)由高群(母亲)抚养一起生活;13、三个公司郑爽承担一切负债,经营负债,建厂房负债,贷款负债一切负责。高群对原审判决不服,没有按2016年1月21日立案案由、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和2016年11月18日审理结果判决,补充证据,三个法院,形成包庇案件,涉黑案件、合伙侵占高群三个公司的所有权,确认资产范围后在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家庭暴力重婚行为,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分割。事实和理由: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失控:立案、案由、立案号、审理、程序、判决违法,权利大于法。(1)(2015)公民二初字第970号,案由股权纠纷、误导立案,已撤诉没开庭,重新立案,正确立案号:(2016)吉0381民初372号。离婚确权之诉讼是混合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2)(2013)长汽开初字第361号,判决不服。程序违法:一审审理两次,违法不按审理结果判决,40%股份没有分割,没有确认资产范围,乱判决,乱作为,帮助郑爽误导高群儿子和郑爽一起生活,并告知三个公司是郑爽的,有钱。庭审笔录:郑爽说三个公司不是他投资,和他根本没关系,不按审理的内容判决,乱收费。(3)(2013)长民二终字第766号不服,离不离婚法院判决,纠纷案件,另行告诉,离婚案件300元,应退回全部剩余上诉费。正确立案号:(2013)长中民二字361号乱收费。(4)(2014)长民申字终第00026号裁定书,正确立案号:(2013)长中二民字361号不服上诉。(5)(2015)绿民二初字第466号,正确立案号:(2015)绿民一初字第466号,不服不给立案,开庭时不给变更诉讼请求,把立案提交证据退回,乱收费13800元,上访被退回。(6)(2015)长民四终字第661号,正确立案号:(2015)长中二字第446号的裁定书和(2013)长汽开初字第361号纠纷不服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园区人民法院违法判决不纠正错误,不审、不收证据,对汽开法院没有分割40%的股份,没有确权,没有确认资产范围判决无效,认为有道理。(7)长汽检民(行)监(2014)22019300007号不服,正确立案号:(2013)长汽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抗诉、执行异议,不同意执行。正确抗诉书:应停止执行,汽开法院重新立案。(8)不给立案导致上访,两次被(公安局)拘留。第一,隆玉化工成立于1999年,挂名所有权人、独立股东:陈春林;实际所有权人、独立股东:高群,实际出资人高群。认缴资金:工商局收据注册资金,是高群向闫某某借100万元,经营资金1000万元。增加证据:郑爽、马锐签字转移。2份委托书、建设用地审批表、土地登记委托书。第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立大约2003年,公司合同和财务账目2003年到2005年。路丰物流成立2007年。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路丰物流是同一单位。挂名所有权人、独立股东:陈春林;实际所有权人、独立股东:高群;实际出资人:高群。认缴资金来源:隆玉化工经营利润,证据交通银行对账单,还有财务账。添加证据:郑爽、马锐签字转移。郑爽、马锐转移财产股权变更,郑爽、马锐签字工商注册、土地局注册、三个公司郑爽没有投资,跟他没有关系,他也不是股东,挂名法人陈春林,没有郑爽授权转让,郑爽没有权利转让,郑爽转让给马锐没有合同,没有现金交易,属于虚假转移,法律无效。第三,翔富公司成立2007年,挂名所有权人、独立股东:陈春林;实际所有权人、独立股东:高群;实际出资人:高群。认缴资金来源:隆玉化工经营利润和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利润,证据业务合同、财务帐。添加证据:郑爽、马锐签字转移。土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公主岭市房屋登记询问笔录、房地产登记受理审核业务书、吉林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文件、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房地产登记受理审核业务书。第四、隆玉化工、路丰物流经营利润购买:创业大街429—2栋3门1楼左13中,车库,照片,证据;星宇小区长久路4栋501室;一汽大众高层4楼A2-26中;高新区融创上城一期23栋107室;高新区天安第一城6栋4门8楼。郑爽要和高群换房子,高群没同意;供养郑某3买车、买房,刘某买车、买房一起读研究生,买车、买房;供养郑爽父母、姥姥。2004年郑爽转移工商注册,股东其父亲郑某4、母亲陈某某导致家庭暴力,郑爽推倒高群并导致风湿病、风湿性心脏病。以上事实提供工商局、土地局、公证处、录音、录像真实有效。高群是三个公司所有权人,独立股东,监管人,继承人郑百成,四套房屋所有权户主高群,车库户主高群,奥迪车车主高群。请求二审法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依据公司法199条注销、违法(工商管理条例69条、土地局管理条例)注销出发变更后的假股东,合同法、婚姻法第46条判决,婚姻法33条、15条,民事诉讼法64、65条。虚假注册法律无效。郑爽、隆玉化工、陈春林、马锐、翔富公司、樊福云、刘飞飞、路丰物流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在三家公司成立时并未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都没有上诉人的任何记载,上诉人也没有与三家公司股东签署任何书面文件,重婚、抚养权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高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高群系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权人,确认高群系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独立股东;2、确认高群系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权人,确认高群系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独立股东;3、确认高群系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人,确认高群系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独立股东;4、确认长春市融创上城一期23栋107室,户主:高群,确认创业大街429—2栋3门1楼左13中,户主:高群;5、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权人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独立股东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夫妻共同经营利润;6、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权人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独立股东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夫妻共同经营利润;7、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人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独立股东高群的权利,确认郑爽侵占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夫妻共同经营利润;8、确认郑爽侵占长春市融创上城一期23栋107室,户主:高群的所有权,确认郑爽侵占创业大街429—2栋3门1楼左13中户主:高群的所有权;9、确认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资产范围,三个公司——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四套房子——融创上城一期23栋107室、一汽大众高层22栋4楼A2室、长久路新宇小区4栋501室、创业大街429-2中,17辆车——吉A739**、吉AB44**、吉AD74**、吉AA57**、吉AA35**、吉AA41**、吉AA34**、吉A18**、吉A19**、吉A15**、吉A24**、吉A27**、吉A30**、吉AD23**、吉AD25**、吉ALS9**奥迪、吉AJ91**宝来;10、确认郑爽和郑某1对高群实行家庭暴力;11、确认郑爽和郑某1具有重婚行为,12、郑某2(儿子)由高群(母亲)抚养一起生活;13、三个公司郑爽承担一切负债,经营负债,建厂房负债,贷款负债一切负责。事实及理由:高群和郑爽1999年成立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高群向闫福成(郑爽朋友)借100万,高群找省工商局王某某(高群朋友)注册,高群请郑爽和段某某打工,并请王某某、郑爽和段某某帮助办理手续,在办理手续时,郑爽就预谋、策划、执行转移,挂名陈春林(郑爽妹妹的公公)名下。2009年成立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是郑爽提隆玉化工经营利润注册的,挂名陈春林,转移股东樊福云(郑爽的老婶)。2007年成立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是郑爽提隆玉化工经营利润注册的,转移股东马锐(郑爽侄子),郑爽利用吉林省金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父亲郑4、母亲陈孝芬,2004年金丰化工租赁隆玉化工场地,变更挂名股东陈春林,转移股东马锐,郑爽和郑雯婷、马锐全部侵占三个公司经营利润为目的,利用省工商局申请违法变更股东、股权转让,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199条,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规》69条,郑爽利用绿园国土资源局违法转让,把隆玉化工经营的利润以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名义买下土地,然后再卖给隆玉化工,等于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洗进郑爽、郑某1、马锐腰包。郑爽利用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违法拍卖,把隆玉化工和吉林省路丰物流的经营利润,以隆玉化工购买土地建厂房,拍卖给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于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洗进郑爽、郑某1和马锐腰包。长春市汽开法院和长春中院和长春绿园法院判决没有审理公司资产,没有确定资产范围,就进行了判决、执行、收费。高群不服上诉长春中院,高群一再强调没有确定公司资产范围,没有审理公司资产,没有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离婚,长春中院表示离与不离是法院定夺,动员高群撤诉。财产分割另行告诉,重新起诉是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准立案。三个公司一批人马,一批经营合同,一批财务帐,同一办公地点。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高群向闫某某借100万注册,高群向闫某某借1000万经营资金,挂名陈春林名下;吉林省翔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爽2009年提现注册,挂名陈春林名下;吉林省路丰物流有限公司,郑爽2008年提现注册,挂名陈春林名下;郑爽和陈春林、樊福云、马锐有协议,内容:不投资、不参与管理、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挂名。郑爽掌控财务资金,高群保管吉林省隆玉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群与郑爽于1994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郑某2,2013年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高群与郑爽离婚。此后高群于2015年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是隆玉化工的独立股东被驳回。另查明,翔富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5日,股东为樊福云、刘飞飞。陆丰物流成立于2008年12月12日,股东为马锐。隆玉化工成立于1999年3月31日,股东为郑某2、马锐。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高群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是隆玉化工的独立规定,此项诉讼请求已经被相关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高群如果确有证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此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能重复告诉的原则,对于高群的这一主张不予评判,故高群的此项请求应予驳回。高群还主张其是翔富公司和陆丰物流的独立股东,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但是综合所有的证据,仅仅是陈春林、樊福云的书面证言中讲二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只是挂名,但是并未说明郑爽就是这两个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间对股东权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高群并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取得翔富公司和陆丰物流的股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多次向高群释明,其主张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方式解决,但高群坚持如此告诉,其诉讼请求无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高群其他诉讼请求有的不是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有的不是本院管辖范围,有的属于重复诉讼,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判决:驳回高群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高群提交了证据,1、继承权公证书,证明虚假继承;2、委托书,证明是隆玉化工购买的土地,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授权委托书,证明隆玉化工购买的土地是郑爽授权的,领证人是郑爽签的马锐的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证据2、3证明,郑爽和马锐合伙转移财产,侵占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质证称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是复印件,与本案无关联性,与上诉请求无关。本院审理查明:高群与郑爽于1993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郑某2(1996年12月1日生)。2013年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高群与郑爽离婚。后高群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长民二终字第7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高群撤回上诉。后高群因不服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5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年长民申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高群的再审申请。此后高群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是隆玉化工的独立股东,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绿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驳回高群的诉讼请求。高群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5)长民四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隆玉化工成立于1999年3月31日,股东为郑百成、马锐。翔富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5日,股东为樊福云、刘飞飞。路丰物流成立于2008年12月12日,股东为马锐。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郑爽于2013年向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请解除其与高群的婚姻关系,判令孩子归郑爽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高群与郑爽离婚。二、婚生子郑某2归原告郑爽抚养,原告郑爽自行承担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创上城1期23栋107室别墅(登记在高群名下面积300.2平方米)双方估计为500万,归原告郑爽所有。扣除共同债务(截止到2013年5月23日,尚欠银行贷款792450.6元),原告郑爽应给付被告高群房屋补偿款2103774.7元。银行贷款由原告郑爽个人负责偿还。2、一汽48街区22栋402室房屋(登记在郑爽名下面积94.35平方米)双方估价为60万;朝阳区长久路4号楼501室房屋(登记在高群名下面积89.19平方米)双方估价60万;宝来牌轿车一辆(登记在郑爽名下),双方估价5万元。共计资产价值125万元,归被告高群所有。被告高群给付原告郑爽625000元。该两项相减,原告郑爽实际给付被告高群房屋补偿款1478774.7元。四、原告郑爽一次性支付被告高群经济帮助款50万元。无、驳回原告郑爽、被告高群其他诉讼请求。后高群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长民二终字第7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高群撤回上诉。后高群因不服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5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年长民申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高群的再审申请。本案中高群诉请判令的三套房产和宝来汽车及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已经由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故上诉人对该部分的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二、上诉人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是隆玉化工的独立股东,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绿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驳回高群的诉讼请求。高群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5)长民四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高群诉请判令确认其为隆玉化工的独立股东已经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绿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故上诉人对该部分的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三、对于上诉人上诉状中涉及生效判决的上诉内容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上诉人请求确认郑爽和郑某1实行家庭暴力,郑某1并非本案当事人,该请求本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请求确认郑爽和郑某1具有重婚行为并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郑某2并非本案当事人且已成年,上诉人诉请确认郑百成是继承人并非适格的原告。四、本案中案涉的三个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上诉人请求确认其为三个公司即三个法人的所有权人、监管人并无法律依据。上诉人一、二审提交的证言证人均未出庭作证,陈春林经公证的证言也未说明郑爽为涉案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或郑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翔富公司、路丰物流出资、认缴出资、通过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路丰物流资金来源为隆玉化工的经营利润、翔富公司认缴资金来源为隆玉化工的经营利润和道路许可证经营利润,现已有生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确认其为隆玉化工独立股东的诉讼请求。综上,对上诉人请求确认其为三个公司的所有权人、监管人、独立股东本院不予支持。五、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三个公司的关系,故上诉人诉请由郑爽承担三个公司一切负债,经营负债,建厂房负债,贷款负债一切负责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上诉人诉请判令确认其为创业大街429-2栋3门1楼左中的户主及车库的户主。上诉人未能提供车库的具体信息,也未能提供创业大街429-2栋3门1楼左中及车库的产权的相关证据。七、上诉人上诉称离婚确权之诉讼是混合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离婚确认之诉讼或混合之诉的案由。根据上述论述,上诉人的诉请部分属于重复起诉、部分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依据其起诉状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并无不当。且原审法院已经释明,上诉人的主张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方式解决。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高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崔巍巍审判员  魏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一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