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淑琴与王家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琴,王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琴,女,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家清,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琴与被执行人王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的房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