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程某、王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程某,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22号原告:卢某。被告:程某。被告:王某。被告:周某。原告卢某与被告程某、王某、周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