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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程某、王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程某,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422号原告:卢某。被告:程某。被告:王某。被告:周某。原告卢某与被告程某、王某、周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