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洪斌与邱美发、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斌,邱美发,张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498号之二申请人:谢洪斌,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瞻,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邱美发,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张海英,女,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谢洪斌与被告邱美发、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邱美发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加计5万元);2、被告张海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被告邱美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于2016年8月20日前归还,逾期则计算利息。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已书面约定因借款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洪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不予收取。审 判 员 王婧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