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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亚志与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鑫,罗亚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戚世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来东,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亚志,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鑫、原审被告罗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