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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进,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周进驾驶闽D×××××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福清市龙江街道往福清市龙山街道方向沿东塘大道行驶,途经福清市恒大城工地路段,遇前方在道路上施工的被害人俞某1,周进因超速行驶,采取制动措施不及,碰撞俞某1,致俞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周进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周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俞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进与被害人俞某1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俞某1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9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进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周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周进驾驶闽D×××××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福清市龙江街道往福清市龙山街道方向沿东塘大道行驶,途经福清市恒大城工地路段,遇前方在道路上施工的被害人俞某1,被告人周进因超速行驶,采取制动措施不及,碰撞被害人俞某1,致被害人俞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周进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周进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俞某1在路面上施工作业,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也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进与被害人俞某1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周进以及保险公司共向被害人俞某1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9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姚某的证言,受案表、接警单、准驾信息查询表、车辆信息、过磅单、协议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尸表检验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检验报告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速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周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进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武明人民陪审员  陈进建人民陪审员  姚娟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霞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