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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俄罗斯贝加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罗斯贝加尔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6民初3号原告:俄罗斯贝加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远宏,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甲。被告:秦某某。被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王某乙之母)。被告:王某丙。以上四被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罗斯贝加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李清波人民陪审员  赵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