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俄罗斯贝加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罗斯贝加尔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6民初3号原告:俄罗斯贝加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远宏,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甲。被告:秦某某。被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王某乙之母)。被告:王某丙。以上四被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罗斯贝加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李清波人民陪审员 赵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