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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武孝军、郑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孝军,郑福,高登旺,郑祥,张利祥,康丙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武孝军,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证件号码132522196104263512。被执行人郑福,地址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高登旺,地址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郑祥,地址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张利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康丙枝,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武孝军与被执行人郑福、高登旺、郑祥、张利祥、康丙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7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福、高登旺、郑祥、张利祥、康丙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孝军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郑福、高登旺、郑祥、张利祥、康丙枝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445.3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利祥名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54686.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