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陕西昊成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柳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昊成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柳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66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昊成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法定代表人:周宝侠,董事长。被执行人柳胜才,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陕西昊成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柳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柳胜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柳胜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昊成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39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的借款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2970元,执行费2079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胜才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有车牌号码为:陕A2**##的林肯MKX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柳胜才在银行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柳胜才所有的在西安市��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的车牌号码为:陕A2**##的林肯MKX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胜才在银行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