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终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邬建军、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建军,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83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建军,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宏、杨永伟,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19-21号。法定代表人戴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泓林,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崇龙,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404号。法定代表人林金荣,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延锁、王佳,椒江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邬建军诉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以下简称椒江国土分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椒江区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浙10行初77号行政判决。邬建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邬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宏,被上诉人椒江国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泓林、陈崇龙,被上诉人椒江区政府的副区长李越及委托代理人李延锁、王佳到庭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因本案须以(2017)浙01行再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同年12月26日本院中止了本案诉讼。2017年3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行再1号行政判决,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本院决定恢复本案诉讼。2017年3月23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建军向本院提出“待贵院确认被上诉人椒江区政府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后,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同年4月11日,被上诉人椒江区政府依据(2017)浙01行再1号判决,撤销了其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被诉的椒政行复决字[2016]16号行政复议决定,并移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邬建军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邬建军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均由上诉人邬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审 判 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