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布日额、牡丹等与丁俊兰、宦世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日额,牡丹,张世缘,丁俊兰,宦世杰,马金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378号原告:布日额,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原告:牡丹,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原告:张世缘,女,2001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媛媛,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俊兰,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被告:宦世杰,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被告:马金莲,女,1939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福,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原告布日额、牡丹、张世缘与被告丁俊兰、宦世杰、马金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布日额、牡丹、张世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布日额、牡丹、张世缘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齐乌日那人民陪审员 于 晓 峰人民陪审员 安 继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冀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