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5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天洋滨海(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刘雅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天洋滨海(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5971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主要负责人:王云刚,任村主任。原告:天洋滨海(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园区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苑维林,任董事长。被告:刘雅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59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二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款项的冻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雅强在武清法院执行局款项1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肖金新审 判 员 赵永松人民陪审员 常纪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