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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阚萌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萌,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531号原告:阚萌,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84号。法定代表人:金瓯。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法定代表人:ERICDELTERS。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阚萌诉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体育中心店、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阚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阚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萌负担。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