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柳润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柳润善,刘方和,吴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903142-3,住所地云和县中山街51号。法定代表人:柯受委,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柳润善,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刘方和,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与被执行人柳润善、刘方和、吴国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即(2017)浙1125执203号案件中,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以与被执行人柳润善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做出的(2016)浙1125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