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方明水与童益平、夏润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益平,方明水,夏润斌,溧阳市琳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益平,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水,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审被告:夏润斌,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审被告:溧阳市琳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洋渚村23号。法定代表人:潘其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童益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上诉人童益平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童益平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益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