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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中梅、陈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中梅,陈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714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中梅,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立新,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杨中梅丈夫。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中梅、陈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杨中梅、陈立新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余 彪人民陪审员  王怀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姣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