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汤文锋与封向阳、谭艳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5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锋,封向阳,谭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527号原告:汤文锋,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清,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向阳,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告:谭艳,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汤文锋与被告封向阳、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汤文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文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文锋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汤文锋负担。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植志麟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蔚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