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刘友福、唐瑛、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刘友福,唐瑛,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刘友福。被执行人:唐瑛。被执行人: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友福、唐瑛、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云昆明信证执字第30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