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8号申请保全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52号高科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贾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涛,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厚国,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草阳小区7幢1单元10117室。负责人楼向荣。被保全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镇捌柒路49号。法定代表人高立存。申请保全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作出的(2017)陕0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保全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劵、股票、股权、基金等折合人民币19303335.50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东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