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郭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0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法定监护人:郭占丰,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郭某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南乐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志远,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辉,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主要负责人:经前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要欣,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乡,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郭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