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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连英、廖志保与陈为栋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英,廖志保,陈为栋,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异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连英,女,汉族。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廖志保(李连英之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为栋,男,汉族。第三人:曹辉(陈为栋之妻),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李连英、廖志保与陈为栋因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陈为栋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人李连英、廖志保各项损失19724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再赔偿196243元。逾期,陈为栋未履行。李连英、廖志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陈为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8日,李连英、廖志保向本院申请追加曹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陈为栋与曹辉于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陈为栋与李连英之夫廖守华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10月。本院认为:陈为栋与曹辉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生产、经营的收益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侵权之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为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确保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曹辉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为栋、曹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共同向李连英、廖志保支付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