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苏州、高现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苏州,高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牛山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吕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婷婷,东海县温泉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郑安礼,东海县温泉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执行人周苏州,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高现红,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东计征决字(20160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计征决字(20160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戚 宇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