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刘爱能、彭佑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刘爱能,彭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981民初193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地址在沅江市跑马岭路沅纸宾馆二楼201号。 负责人:刘艳丽,经理。 被告:刘爱能,女,195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告:彭佑云,男,195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被告刘爱能、彭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湘0981民初193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爱能、彭佑云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爱能、彭佑云所有的价值12616.9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江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