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昆山荣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荣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040号原告:昆山荣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城北路158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84525927。法定代表人: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大市东苏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22639376。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荣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荣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