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博元与赵兴志、九台区星志厨具商店借贷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博元,赵兴志,九台区星志厨具商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财保10号申请人:薛博元,男,蒙古族,1978年4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赵兴志,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九台区星志厨具商店,地址:九台区团结街仲秋大厦*楼。申请人薛博元与被申请人赵兴志、九台区星志厨具商店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博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九台区星志厨具商店在中国建设银行九台支行开户的账号:*******上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郝东旭、南云龙、张本媛、任健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博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九台区星志厨具商店在中国建设银行九台支行开户的账号:*****的存款****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郝东旭名下位于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幢**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丘地号****,产权证号为*****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南云龙与张本媛共有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南部新洲三期逸品新洲**号楼,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层**号,产权证号为(2017)九台区不动产第****号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南云龙与张本媛共有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南部新洲三期逸品新洲**号楼,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层**号,产权证号为(2017)九台区不动产第***号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任健锋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4888号汇景星城**幢**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丘地号:***,产权证号为****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薛博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薛博元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