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685顾雪珍与姜霞、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雪珍,姜霞,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初1685号原告:顾雪珍,女,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姜霞,女,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建华,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顾雪珍与被告姜霞、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雪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霞、张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雪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姜霞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两被告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姜霞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取款15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碧华路支行取款5000元后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姜霞。当日,被告姜霞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顾雪珍人民币贰万元正”。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姜霞虽承诺还款,但至今未能偿还。另查明,被告姜霞与被告张建华于1987年11月5日结婚,于2015年5月29日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有被告姜霞出具的借条、原告的取款明细等为证,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姜霞间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姜霞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张建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霞、张建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顾雪珍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40元,由被告姜霞、张建华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曹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