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简某某抢劫、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8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6)第312号、沅检公刑诉(2017)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凤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在沅江市茶盘洲镇自己家中,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罗跛子”(未查实)采用“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简某某在上述地点西边第一间卧室内,容留郭某某以“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由郭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1次。2、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简某某在上述地点西边第一间卧室内,容留郭某某以“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由被告人简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1次。3、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简某某在上述地点西边第一间卧室内,容留郭某某以“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由郭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1次。4、2016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简某某在上述地点西边的第一间卧室内,容留“罗跛子”、郭某某以“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由“罗跛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1次。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简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相关书证,户籍资料,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住房证明,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劫2016年12月22日左右,被告人简某某路过沅江市泗湖山镇光复加油站时发现一养鳝鱼的鱼塘。同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准备好作案工具下到该鱼塘内,用美工刀将3个饲养鳝鱼的网箱割断后拖至岸边,在割第4个网箱时被被害人张某甲(鱼塘承包者)发现并追赶。被告人简某某逃跑不成,转身用美工刀吓唬张某甲意图脱身,遭张某甲用锤子砸了手部和头部。被告人简某某放弃抵抗后被闻讯而来的群众控制,其放置岸边的网箱内的鳝鱼被张某甲拿回。经鉴定,涉案鳝鱼价值为2040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简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相关书证,户籍资料,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物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抢劫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简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简某某未实际取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是抢劫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剔除原已羁押的2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嘉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