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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德金与被告徐相国、徐相民、徐桂花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金,徐相国,徐相民,徐桂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140号原告:徐德金,男,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徐相国,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徐相民,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徐桂花,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徐德金与被告徐相国、徐相民、徐桂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德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徐德金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