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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凡涛与李军、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涛,李军,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955号原告:凡涛,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县。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祁仓路星光华景小区*号楼下。负责人:李军。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法定代理人:李某,经理。原告凡涛诉被告李军、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凡涛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涛撤回对被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光分公司、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