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淮北同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广场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注册号340621000023576(1-1)。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7586。淮北同晟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同晟公司)与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淮仲字第10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云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云林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且申请执行人同晟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林公司在本院辖区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10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敦全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陈雷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蕊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