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执2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梁田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梁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松,局长。被执行人:梁田,居民。关于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梁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因已经扣划被执行人梁田的银行存款3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