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2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梁田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梁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松,局长。被执行人:梁田,居民。关于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梁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因已经扣划被执行人梁田的银行存款3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