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庞政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庞政俊,邓秀军,张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68号。负责人:杨涛,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被执行人:庞政俊,男,生于1986年6月22日,土家族,长阳县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邓秀军,女,生于1985年7月2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张晓洁,男,生于1959年7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庞政俊、邓秀军、张晓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庞政俊、邓秀军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319551.54元;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庞政俊、邓秀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利息。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26日按年利率12.21%计算为39017.24元、2015年10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32%据实计算(其中计付至2016年11月7日止为60493.24元)。庞政俊、邓秀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11月7日止为12495.23元)。被执行人张晓洁在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庞政俊、邓秀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的房产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庞政俊、邓秀军、张晓洁缴纳案件受理费6421元,申请执行费4768元。因被执行人庞政俊、邓秀军下落不明,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