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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马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0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兴隆县汇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法定代理人:高某。被申请人:马良,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马良与兴隆县汇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津0119民初4050号民事裁定,对兴隆县汇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价值2617514.7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617514.75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将赔偿款全部给付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兴隆县汇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价值2617514.75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