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70号移送执行机关: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葛利江。被执行人陈荣,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天台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陈荣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2014)台天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荣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荣作出拘留、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陈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荣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代理审判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