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吴向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吴向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向东。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向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大权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代理审判员 朱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