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光珍、刘亚琼等与黎德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珍,刘亚琼,刘云波,黎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珍,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刘亚琼,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刘云波,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黎德兴,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陈光珍、刘亚琼、刘云波与黎德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黎德兴尚���申请执行人陈光珍、刘亚琼、刘云波款项6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47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