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兴延、王云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兴延,王云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691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创业大厦A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吕宏刚,总经理。被告:刘兴延,男,汉族,居民,住高唐县。被告:王云彦,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兴延、王云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答应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