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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琴与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9号申请人:王琴,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表人:杨洁,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表人:罗晓红,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表人:周朝斌,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才书。王琴与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雨劳人仲裁字[2016]第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琴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王琴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王琴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赔偿金*****元,未受偿。经本院依法告知其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王琴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王琴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赔偿金*****元,未受偿。二、对雅安市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雨劳人仲裁字[2016]第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山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