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与袁肖静、梁译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袁肖静,梁译丹,梁泰维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77号原告: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号。负责人:唐奇高,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锋,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肖静,女,瑶族,住南丹县。被告:梁译丹,女,瑶族,住南丹县。被告:梁泰维,男,瑶族,住南丹县。法定代理人:袁肖静(系梁泰维的母亲),女,瑶族,农民,住南丹县城关镇教育路中坝小区。原告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袁肖静、梁译丹、梁泰维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卢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森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