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立萍与索剑、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萍,索剑,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74号原告:韩立萍,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海,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剑,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天津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亮,该公司法务。原告韩立萍诉被告索剑、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韩立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立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原告韩立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