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长春晨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晨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597号原告:长春晨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以北、东盛大街以东晨宇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彦宝,吉林常春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范炳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成,该公司员工。原告长春晨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晨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晨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长春晨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